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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民提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房俊平与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房俊平,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提字第100号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房俊平。系死者房红兵之父。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郭东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昱森,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泰,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副主任。申诉人房俊平因与被申诉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商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豫检民抗(2013)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香、冯海宽出庭。申诉人房俊平及委托代理人刘伟、被申诉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昱森、张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房俊平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房俊平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申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房俊平撤回申诉的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荆国安代理审判员  王振涛代理审判员  李魁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雪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