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邹向卫与川亿电脑(深圳)有限公司赔偿金纠纷民事判决书394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向卫,川亿电脑(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向卫,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角××组××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姜薇薇,广东××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川亿电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江清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长富,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中心城××村××楼××楼,身份证号码×××6018,系该××人力资源部经理。上诉人邹向卫因与被上诉人川亿电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亿电脑公司)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邹向卫与川亿电脑公司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川亿电脑公司是否需要向邹向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邹向卫上诉主张因“春运买票难”导致其未能买到假期后的返程票,并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旷工,对此,本院认为,邹向卫请假的期间为2013年1月30日至2月13日,其理应对假期进行合理安排,在春运期间更应对购票事宜及早规划准备,以保证假后及时到岗上班。按时上班系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之一,邹向卫在假期到期后未能按时到岗,于2013年2月23日方乘机返回工作岗位,已构成无故旷工,川亿电脑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川亿电脑公司无需支付邹向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无误,本院予以确认。邹向卫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邹向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