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仲财与李向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财,李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58号申请执行人张仲财被执行人李向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仲财与被执行人李向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向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仲财劳务报酬欠款18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向武负担。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向武于2013年8月13日已按判决书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