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民一初字第03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8-04-30
案件名称
韩品与卜长收、合肥恒运汽车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品,卜长收,合肥恒运汽车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一初字第03014号原告:韩品,男,198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长收,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丰县。被告:合肥恒运汽车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汴河路以南安徽国际汽车城A座1楼101号。法定代表人:赵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大厦B座14楼。负责人:王霄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运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品与被告卜长收、合肥恒运汽车货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品于2013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韩品负担。审判员 童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