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韩某某,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振雷审 判 员 刘彭芳人民陪审员 柴国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华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