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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光军、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372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乐,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被告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德素。委托代理人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四川易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人民陪审员  夏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