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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任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1817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被告任某某,男,1978年04月05日,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为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龙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亚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