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仪莲与刘婷婷、刘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莲,刘婷婷,刘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961号原告仪莲。法定代理人孔令英。被告刘婷婷。被告刘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原告仪莲与被告刘婷婷、刘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中,原告仪莲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