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傅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甲。曾因赌博于2008年1月23日被罚款人民币500元;后摆设赌博机,于2010年10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3年2月起,被告人傅某甲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华表村华北路58号开设一家游戏机室,放置可玩“麻将”、“双扣”、“斗地主”等项目游戏机22台。期间,被告人傅某甲利用上述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达八千元。2013年6月1日19时许,该游戏机室被公安人员查获,现场查扣疑似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计22台,其中5台游戏机无法开机。经鉴定,能开机的17台游戏机均设置有选定赔率,具有以小博大功能,属赌博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傅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傅某乙、卢某、余某、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傅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傅某甲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赌博机17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