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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终字第0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占良与郑明、江苏宝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占良,江苏宝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0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良,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宝应县人。委托代理人陈燕,宝应县国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宝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圣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建湖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戴荣达,总经理。上诉人王占良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宝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占良又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占良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占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占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