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执字第8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代军与王国利、张桂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代军,王国利,张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846-1号申请执行人王代军,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国利,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桂凤,女,住荣成市。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代军与被执行人王国利、张桂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人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