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XX与邓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邓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刘XX被告邓XX被告邓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邓XX、邓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以已与被告邓XX、邓XX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与被告邓XX、邓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XX与被告邓XX、邓XX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刘XX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 判 员 欧阳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唐庆丰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