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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XX与邓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邓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刘XX被告邓XX被告邓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邓XX、邓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以已与被告邓XX、邓XX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与被告邓XX、邓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XX与被告邓XX、邓XX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刘XX自愿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 判 员 欧阳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唐庆丰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