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梅与陈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梅,陈晓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67号原告:杨梅,女。委托代理人:戴荣京,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晓华,女。委托代理人:林志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梅诉被告陈晓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梅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杨梅负担。审 判 长 袁传文代理审判员 汪惠芳人民陪审员 伍维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