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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连宝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分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分公司滦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刘连宝。委托代理人刘继先,男,1940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原告刘连宝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分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城。代表人许玉肖。委托代理人张海宾,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崔飞雪,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连宝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分公司滦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连宝于2013年8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连宝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刘连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 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