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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民一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一初字第01303号原告: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汪保才,阜阳市闻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提出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坤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