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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受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春华与张朝阳、何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花,张朝阳,何红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受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花,女,1956年4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朝阳,男,1973年7月13日生。被执行人:何红清,女,1978年6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春花与被执行人张朝阳、何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朝阳、何红清未履行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7)晋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朝阳、何红清存款及收入人民币5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祖 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清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