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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杜德军与李华元、谢立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军,李华元,谢立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960号原告杜德军。被告李华元。被告谢立勇。本院受理原告杜德军诉被告李华元、谢立勇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德军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德军承担。审 判 长  李燕萍审 判 员  于 宙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