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怀国、张冬云与被告李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怀国,张冬云,李红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丁怀国,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原告:张冬云,女,汉族,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军,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大鹏,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怀国、张冬云与被告李红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怀国、张冬云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怀国、张冬云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怀国、张冬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6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1633元,司法救助予以免交。审判长 石晓燕审判员 赵民武审判员 成建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