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阮观润、张月等与张杰、尹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观润,张月,张杰,尹小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8号原告:阮观润,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珠海市拱北,公民身份号码XXXXXX0039。原告:张月,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782X。被告:张杰,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X2136。被告:尹小芬,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1065。本院在审理原告阮观润、张月诉被告张杰、尹小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观润、张月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观润、张月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观润、张月撤回对被告张杰、尹小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8元,由原告阮观润、张月负担。审判员 崔少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清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