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环执仲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姚新民与威海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新民,威海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仲字第290-1号���请执行人姚新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威海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姚新民与被执行人威海鼎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案字(2013)第4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已执行部分款项外,余款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案字(2013)第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宗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