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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车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272号原告车某,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社区居民。被告周某,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社区居民。原告车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车某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登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