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波与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波,张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山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许波,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红军,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波与被告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波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波撤回对被告张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波承担。审判员 马保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