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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波与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波,张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山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许波,男,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红军,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波与被告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波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波撤回对被告张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波承担。审判员  马保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