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牛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阆妮、刘建军与黄鹂、喻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阆妮,刘建军,黄鹂,喻志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何阆妮。原告刘建军。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云涛。被告黄鹂。被告喻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阆妮、刘建军诉黄鹂、喻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阆妮、刘建军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阆妮、刘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阆妮、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何阆妮、刘建军负担。审 判 长 罗成花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