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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何阆妮、刘建军与黄鹂、喻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阆妮,刘建军,黄鹂,喻志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何阆妮。原告刘建军。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云涛。被告黄鹂。被告喻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阆妮、刘建军诉黄鹂、喻志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阆妮、刘建军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阆妮、刘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阆妮、刘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何阆妮、刘建军负担。审 判 长  罗成花人民陪审员  曹 威人民陪审员  帅安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攀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