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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战放、王振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郝战放,王振育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泥阳路3号。委托代理人宋姣,女,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郝战放,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被告王振育,男,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战放、王振育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战放、王振育的起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00元,减半收取483.00元,由原告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