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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翟某与王某、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王某,梁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405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于家明,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冯淑伟,泰安岱岳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波,工作单位同上。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泰审 判 员  钱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 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