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龚细根与郑文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昌,龚细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文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细根。上诉人郑文昌为与被上诉人龚细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商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被上诉人龚细根原审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文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文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文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文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