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江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学祥与印胜秀、滕德贵、滕木林、宋传明欠款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3)浦江民初字第319号关于原告陈学祥诉被告滕木林、宋传明、滕德贵、印胜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原告陈学祥。被告滕木林。被告宋传明。被告滕德贵。被告印胜秀。原告陈学祥诉被告滕木林、宋传明、滕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木林、宋传明、滕德贵、印胜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学祥诉称,滕木林欠48000元,宋传明、滕德贵、印胜秀为其提供担保,所以要求滕木林及其他被告连带还款。被告滕木林、宋传明、滕德贵、印胜秀在答辩期限内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被告滕木林向原告陈学祥借款人民币4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陈学祥人民币48000元。被告滕德贵、印胜秀、宋传明在该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嗣后,被告滕木林未能归还上述借款,被告滕德贵、印胜秀、宋传明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借条1张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滕木林向原告陈学祥借款48000元及被告滕德贵、印胜秀、宋传明提供担保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滕木林应及时返还所借款项,现久拖不还,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滕德贵、印胜秀、宋传明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被告滕木林、宋传明、滕德贵、印胜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滕木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学祥借款计人民币48000元。二、被告宋传明、滕德贵、印胜秀对被告滕木林的上述归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滕木林、宋传明、滕德贵、印胜秀共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滕 清审 判 员 黄爱斌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