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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灿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灿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黄灿,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2���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8日被捉获,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宏国,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黄灿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5月24日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3)5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灿及其辩护人张宏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2年12月6日3时许,被告人黄灿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16栋19-10房间内,以100元价格,将毒品麻古2颗贩卖给苏某、张某。2012��12月7日22时许,黄灿搭乘牌照为渝B×××××的现代牌轿车,携带毒品从重庆市万盛区至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小区后,在该小区16栋19-10房内,向张某、苏某兜售冰毒和麻古,并以25900元的价格将3包毒品麻古贩卖给张某、苏某。随后,公安人员将黄灿抓获,当场从该房间内查获毒品麻古64.48克、冰毒0.41克;从黄灿身上查获毒品麻古3.8克、冰毒0.98克。经检验,上述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麻古均检出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灿贩卖、运输毒品麻古(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68.28克、冰毒(甲基苯丙胺)1.3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灿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灿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系受引诱贩毒,2009年没有贩卖毒品;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毒品数量认定有误,黄灿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灿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康庄美地二期16栋19-10房间内,将2颗麻古贩卖给苏某、张某,收取毒资100元。次日22时许,黄灿搭乘田某驾驶的牌照为渝B×××××的轿车,将毒品从重庆市万盛区运至重庆市北部新区康庄美地二期小区。黄灿在该小区16栋19-10房间内,向张某、苏某兜售冰毒和麻古,并向二人贩卖3包麻古,收取毒资25900元。随后,民警将黄灿捉获,并在上述房间内查获麻古疑似物64.48克、冰毒疑似物0.41克;从黄灿身上查获麻古疑似物3.8克、冰毒疑似物0.98克。经检验,查获的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黄灿在庭审结束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2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称,黄灿伙同他人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金渝大道康庄美地西区一带贩卖毒品。民警布控后,于当日22时许在该小区二期16幢19-10将黄灿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民警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16幢19-10房间内沙发旁的茶几桌上的一个黄色纸盒旁查获三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红色颗粒状麻古疑似物以及一小包用无色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红色颗粒状麻古疑似物、一小包用无色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从黄灿随身携带的棕色方形挎包内查获现金25900元(其中20000元是用带有红色印章的白色纸条捆绑的两扎)、手机一部以及一个银白色的金属方盒。该方盒内有一袋用透明密封袋装的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一袋用蓝色密封袋装的红色颗粒状的麻古疑似物、一袋用透明密封袋装的红色颗粒状麻古疑似物。上述毒品、现金及手机被依法扣押。3、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灿对其贩卖毒品的现场以及毒品、毒资进行指认。4、毒品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黄灿挎包内的金属方盒内的两袋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3.8克,冰毒疑似物净重0.98克。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地二期16幢19-10房间茶几上的冰毒疑似物净重0.41克,麻古疑似物共计净重64.48克。5、物证检验报告证实,从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16幢19-10房间茶几上及黄灿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的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6、通话记录证实,2012年12月6日至7日,黄灿与张某频繁通话,与苏某有电话联系。其中,12月6日6时许至12月7日0时许,黄灿主叫张某7次。7、高速公路通行记录证实,渝B×××××轿车于2012年12月7日19时许经过万盛入口,20时许经过G75巴南出口。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黄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9、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黄灿的基本身份情况。10、证人田某的证���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7日19时许,“疯子”(黄灿)乘他的车从万盛区到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小区,黄灿叫人出来接他们。到小区门口,黄灿让他跟着前面一辆红色的车走。他开车跟着红色的车进入康庄美地小区,黄灿下车后,他在车里等。田某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黄灿)就是与他一起到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小区的“疯子”。1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4日,她打电话问黄灿有没有麻古和冰毒,黄灿说有,双方约定先看货。12月6日3时许,她与苏某、蒋某、黄灿在北部新区康庄美地二期16栋19-10房间见面。黄灿带了两颗麻古样品给他们看,收了100元钱,并说价格在50元以下。当天,她打电话向黄灿购买1000颗麻古,价格是40元一颗。晚上,双方约定第二天交易。12月7日21时许,黄灿说目前只有六七百颗麻古,以37元一颗的价格卖给她。苏某将黄灿带至重庆市北部新区康庄美地二期16幢19-10房间,黄灿拿出一小袋冰毒,说从朋友那里拿的,还没有完全干,可以一手一手的出货。黄灿从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拿出一个黄色的纸盒,纸盒内有三包用蓝色塑料纸包裹的麻古,黄灿说是700颗。苏某拿出三扎钱,都是一万一扎,用白色纸条捆着,从中拿出25900元给黄灿。22时许,黄灿将钱放进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离开。张某辨认出10号照片中的男子(黄灿)就是2012年12月7日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16幢19-10房间内以25900元的价格向苏某贩卖毒品麻古的人。12、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4日,张某电话联系黄灿并约定看货,12月6日双方在北部新区康庄美地二期16栋19-10房间看样品,黄灿收取100元钱,后张某以40元一颗的价格向黄灿购买麻古1000颗,次日黄灿向她和张某兜售冰毒,张某以37元一颗的价格向黄灿购买麻古700颗,支付黄灿25900元的情况与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内容一致。苏某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黄灿)就是2012年12月7日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16幢19-10房间内以259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毒品麻古的人。13、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6日2时许,同学苏某说有个卖麻古的人要来送样品,叫他帮忙试货。苏某与他到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16幢门口时,遇到张某和一名男子(黄灿),四人一起到该幢楼19-10房间。进屋后,黄灿从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拿了用透明塑料包起来的两颗红色颗粒,说是样品,叫他们先试一下,觉得可以再谈价钱。他吸食后,确定样品的确是麻古。苏某问黄灿多少钱一颗,黄灿没有具体说价格,只说不会低于50元一颗。苏某给了黄灿100元钱,是样品的钱。蒋某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黄灿)就是2012年12月6日2时许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16幢19-10房间让其试货的人。14、被告人黄灿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5日晚,他经朋友“耗儿”介绍认识张某。12月7日早上,张某打电话向他购买毒品麻古,麻古价格是每颗37元。他将三个蓝色的塑料袋装的700颗麻古放进一个黄色药盒中再放进包里,搭乘田某的车从万盛到重庆大竹林后,苏某开红色轿车将他们带到康庄美地二期16幢,随后他跟苏某进入该楼19-10号房。进屋后,他将准备好的700颗麻古拿出来,张某、苏某将毒品从药盒里拿出来看了一下,拿了点麻古出来吸食。之后,张某、苏某数了25900元给他。他将钱放进随身背的棕色挎包内。他从房间出来坐电梯到三楼,准备从三楼走楼梯下楼时,在电梯口被民警捉获,当场从他的挎包内搜出了25900元钱以及一小袋冰毒和一小袋麻古。黄灿分别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男子(田某)就是田某;8号照片中的女子(苏某)就是2012年12月7日21时许在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二期小区门口将他带到该小区16幢19-10房间的人;9号照片中的女子(张某)就是当晚在19-10房间里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灿贩卖、运输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麻古68.28克,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冰毒1.3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灿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以及数量引诱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黄灿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黄灿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贩卖的数量,故其辩护人提出��品数量有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黄灿于200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的事实系经生效判决确认,故黄灿提出2009年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不能成立。黄灿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黄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灿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麻古68.28克、冰毒1.39克及犯罪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贺志伟代理审判员  陈 娥人民陪审员  王传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江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