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周琪帅与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琪帅,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328号原告:周琪帅。委托代理人:吕朝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赞全。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赞全。原告周琪帅为与被告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琪帅的委托代理人吕朝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周琪帅起诉称:2012年3月12日,被告程赞全向原告借款220万元,约定于2012年4月11日前归还,逾期还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为此,请求判令:1、由被告程赞全归还借款22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2年4月12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向本院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一份、被告程赞全的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用以证明各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2年3月12日的借条原件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程赞全向原告借款220万元,约定于2012年4月11日前归还,款项汇入程赞全农行账户:62×××19;如逾期,则按借款行为发生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程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的事实。3、银行卡取款凭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2年3月12日,原告通过妻子潘丽君账户依约交付220万元的事实。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周琪帅与潘丽君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2年4月11日止”的内容系原告自行添加。被告程赞全、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书证,内容能与原告的主张相印证,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材料,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陈述借条中借款期限系原告自行书写,未经借款人程赞全和担保人的认可,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不具有拘束力,故对该证明内容,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2日,被告程赞全向原告借款220万元,约定如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由借款人承担实现债权费用。同时,由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二年。借款后,被告程赞全未还款,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周琪帅与被告程赞全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认定合法有效。被告程赞全向原告借款220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予以证实。借条中对还款期限的约定内容系原告自行添加,对借款人程赞全及保证人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均不具有拘束力。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损失应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赞全归还原告周琪帅借款220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自2013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周琪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6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274元,由原告周琪帅负担4224元,由被告程赞全负担25050元,由被告浙江洁驰家居制品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克平代理审判员 应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安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高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