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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祁某与庞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庞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祁某,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微山县微山岛乡万庄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秦安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庞某,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秦安县北关社区人。本院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庞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3年8月22日以其在诉讼阶段得知被告庞某已经死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潘小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慧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