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山西金溢鼎酒业有限公司、李连发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金溢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催字第46号申请人:山西金溢鼎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发。申请人山西金溢鼎酒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民生银行绍兴分行、出票人为上虞洁华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运城市亚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3050005322396930、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琴琴审判员 何鲁峰审判员 靳幸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银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