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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孙文祥与王来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843号原告孙某某,男,1956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2010年9月3日被告找原告购买腻子粉,价格是一吨900元,原告总共给被告供货30多吨,余款35000元未结,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因而引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000元并承担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关于该笔35000元货款的纠纷,本院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北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已予以处理,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又起诉,应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于 洋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