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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吴湘模、江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吴湘模,江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11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负责人:李俊倩,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北明、韩文静,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湘模,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被告:江琼,女,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吴湘模、江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93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羽中人民陪审员 李 秋 霞人民陪审员 梁 燕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