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明芳与朱名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芳,朱名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317号原告李明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心祯,龙胜各族自治县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名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芳诉被告朱名仿房屋买卖合同纠份一案中,原告李明芳于2013年8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李明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芳撤回对被告朱名仿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明芳负担。审 判 员 龙林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符慧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