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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屈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201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由于谈婚时间短,互相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2月,被告李某某不听原告劝阻而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其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养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2月,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被告遂离家外出,至今未归。2013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被告在六十日内来法院应诉。逾期被告未应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本院调查被告李秀芳之母崔学贵笔录等证据载卷,经当庭举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被告从2011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已两年有余,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之主张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惠丽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