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7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莘继超与莘德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继超,莘德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764号原告莘继超,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被告莘德奎,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桂兰,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莘继超诉被告莘德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莘继超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莘德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继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