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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浩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1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护,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3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押回重审,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9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来到浙江省金华市三江街道工商城,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破坏开锁的方式进入工商城33幢3单元505房间,但未窃得财物。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押回重审。另查明,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黄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前科材料,接警单,情况说明等,被害人周某、徐某的陈述,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少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