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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晨熙建材有限公司与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龙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晨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大街1号3-4-201室。法定代表人彭志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2-1304室法定代表人彭龙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龙刚,系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邵坛杰,系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本院作出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衡民二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三被执行人发出��行通知书。至今,三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710800元、逾期付款利息98296元(自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8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12元(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20202元、保全费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0815元,共计18597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彭龙刚、邵坛杰及中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18597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