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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监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华国庆、戴涛、华永与华战勇、华高社、华新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华国庆,戴涛,华永,华战勇,华新爱,华高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再审申请人华国庆、戴涛、华永与再审被申请人华战勇、华高社、华新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监字第0000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华国庆,男,1976年10月1日生。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戴涛,女,1980年2月9日生。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永,男,1950年2月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华战勇,男,1953年9月25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新爱,女,1954年3月8日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华高社,男,1955年1月15日生。再审申请人华国庆、戴涛、华永与再审被申请人华战勇、华高社、华新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咸秦民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国庆、戴涛、华永撤回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谦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