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学梅与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梅,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884号原告陈学梅。委托代理人袁敏,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磊,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被告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秉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梅与被告成都新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成都洋洋摩尔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梅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学梅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