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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宁县人。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宁县人。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姚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姚某某承担。审判长  惠玉祥审判员  吕晓兰审判员  王续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世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