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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赵福瑛与张雪红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瑛,张雪红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319号原告赵福瑛,女,199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一矿中学学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理人赵和平,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中平能化田庄选煤厂职工,住址同上。被告张雪红,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中平能化田庄选煤厂职工,现在平顶山市卫东区鸿鹰街道办事处十四组时书梅家租住。委托代理人刘洪江,平顶山市湛河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瑛诉被告张雪红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别无其他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私下和解,别无其他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福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福瑛负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