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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门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宝芹与蔡国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芹,蔡国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张宝芹,女,1953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静,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国元,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芹与被告蔡国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宝芹与被告蔡国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梁朝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