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吴光辉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00010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光辉(又名吴辉)。2012年9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汉滨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剑,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光辉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光辉及其辩护人何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光辉2010年9月份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徐某某,后二人在徐某某四川老家同居,2012年9月21日二人因故从四川前往吴光辉老家湖北,途中需在安康倒车,2012年9月22日上午,被告人吴光辉和被害人徐霞在安康下火车后,一起入住安康市汉滨区解放路宜佳人商务宾馆509房间,2012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吴光辉将徐某某掐死,吴光辉随后投河自杀未果。2012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吴光辉到安康市汉滨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料、案件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光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光辉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何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光辉有自首情节、无犯罪记录、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吴光辉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吴光辉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徐某某,后二人在徐霞四川老家同居。2012年9月21日,徐、吴从四川坐火车到吴老家湖北,22日在安康转车时两人入住安康市汉滨区解放路宜佳人商务宾馆509房间,23日中午12时许,徐、吴因琐事在房间发生口角,吴将徐掐死。��后,吴投河自杀未遂,于24日凌晨4时许到安康市汉滨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霞系机械性窒息死亡。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替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廖某某对被告人吴光辉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光辉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梁某某系安康市汉滨区宜家人商务宾馆服务员领班,其证实,2012年9月22日,吴光辉和徐某某入住宜家人商务宾馆509房间,当天下午,其敲门说要修电脑摄像头时,徐霞回答说在休息,其就未进房间。2、证人徐某某系死者的弟弟,其证实,其姐徐某某从网上认识吴光辉,后来两人开始交往。2011年4月份吴光辉就到其家里来,对其姐徐霞很好,当时其父母反对其姐和吴光辉谈感情,吴光辉称自己没有结婚,加之其姐徐某某喜欢吴光辉,吴光辉对其姐徐霞感情很好,后来其父母就不反对了。开始吴光辉和其姐徐某某租房住,后来吴光辉就搬进其家与他们同住,吴光辉一直在四川打工。2012年9月21日晚上,吴光辉和其姐徐某某从眉山火车站上车到安康准备回湖北吴光辉家,走的时候其家里人送吴光辉和其姐徐某某上的火车。其辨认死者就是其姐徐某某。3、证人廖某某系死者的母亲,其证实内容与徐某某相同,其辨认死者就是其女徐某某。在2012年8月吴某某跟其女儿徐某某给她说徐某某怀孕了,2012年9月21日吴某某和其女徐某某准备回湖北吴某某家结婚。4、证人肖某某系被告人吴光辉的母亲,其证实,2011年10月17日吴光辉离家外出,2008年腊月20日吴光辉与刘某某结婚的,2009年11月24日生了一个女儿叫吴某某。吴某某从2011年10月17日离家外出就没有和家里人联系过,在吴光辉外出之前他们夫妻关系还好,其不认识徐某某。5、证人刘某某系被告人吴光辉的妻子,其证实,吴光辉在离家外出前夫妻二人关系还好,吴光辉没有提出过与其离婚,其没有听吴光辉说过徐某某。6证人吴某某系被告人吴光辉的父亲,其证实,吴光辉和妻子感情很好,离家外出到案发没有提出和妻子刘某某离婚,其不知道徐霞也没见过徐霞这个人。7、证人王某某系安康市汉滨区宜家人商务宾馆服务员,其证实,宜家人宾馆客人续房手续是由前台服务员手写给续房客人开票,有空闲时间之后再进行电脑录入的,吴光辉续房以监控时间为准。8、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安康市汉滨区解放路“宜佳人”商务宾馆后楼509客房,此客房位于五层走廊北侧,客房门向西开,系单扇内开木门,门锁完好,呈锁闭状。其中顶���墙正中为一张双人席梦思床,床头两侧各放一床头柜,靠南墙中间摆放有电视柜、电脑桌及茶桌(桌上放有少量副食品及小物品),室内东北角为卫生间。其中,双人床被子呈铺开状,被子下中部头北脚南仰卧一女性尸体,尸体头枕部位遗留有一条浴巾,室内现场物品摆放较整齐,余部未见异常。9、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汉滨)鉴(法医)字(2012)115号徐霞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徐霞颜面部皮肤青紫肿胀、瘀血,双眼周可见散在点状出血点,双球睑结合膜有点、片状出血,颈部皮肤有不规则的皮下出血,气管及支气管内有大量白色泡沫,气管及支气管内粘膜瘀血,双侧肺脏呈瘀血状,并可见点状出血,心前区可见大量散在点状出血,分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结论:徐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10、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司公(安)鉴(化)字(2012)051号化验报告证实,在死者徐某某肝脏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有机磷农药及鼠药毒鼠强。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09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吴光辉因琐事与其女友徐某某在安康市汉滨区解放路宜佳人商务宾馆509房间内发生口角后撕打,吴光辉将徐某某掐死后逃离现场。2012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吴光辉到汉滨公安分局投案自首。12、证人杨某某书写的关于被告人吴光辉自首经过证实,2012年9月24日凌晨4时10分许,巡警大队西城平台民警杨某某由分局往外走时,走到分局大门口时遇到一男子,身高约170左右,上身穿一件黑色西服,下身穿牛仔裤,脚上穿一双白色运动鞋,全身衣服湿湿的,其问该男子干啥,该男子自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问该男子怎么了,该男子说自己在解放路宜家人宾馆失手将女朋友掐死,了解情况后其及时将该男子移交刑警大队调查处理。13、吴光辉住宿押金条一份,宾馆登记单据一份及电脑派房单两份。14、案件照片一册证实了现场概况和死者尸体概况。15、视听资料光盘4张,证实2012年9月22日吴光辉、徐某某入住宜家人商务宾馆及2012年9月23日吴光辉续房费、离开宾馆的视频。2013年4月2日14时35分至2013年4月2日16时50分讯问吴光辉的录音录像。16、吴光辉的户籍证明、徐某某的户籍证明。17、湖北省竹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吴光辉在原籍无违法犯罪前科。18、徐某某的人工流产术前知情同意书和腹部B超检查报告单,2012年9月5日徐霞在眉山市东坡区妇幼保健院做腹部B超,徐霞怀孕(空运囊),2012年9月8日徐霞自愿在苏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负压吸宫的方式进行人工流产。19、调解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吴光辉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廖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被告人吴光辉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廖某某、杨某某赔礼道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廖某某、杨某某对被告人吴光辉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光辉从轻处罚。20、被告人吴光辉在公安机关共有八次供述,内容基本一致。证实,2010年9月,被告人吴光辉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被害人徐某某,2012年4月份其到徐某某家里生活,平时吃、住都在徐某某父母家里。其会干铝合金活,平时在当地打工挣钱,2012年9月21日其和徐某某一块坐火车,2012年9月22日早晨到达安康市,约9点钟左右其和徐某某在安运司对面宜家人宾馆509房间住下,白天其和徐某某在房间内休息,下午其和徐某某一块在街上吃的川菜,饭后其和徐某某到华润超市买了些零食就返回宾馆了,在房间内其和徐某某看的北京青年电视剧,因为徐某某喜欢看���部戏,其看到快12点钟就睡了,徐某某还在看,徐某某边看还不停的骚扰他,害他睡的不安宁,他就吼了徐某某几句,还把徐某某的手甩开,碰到床头柜弄疼了,然后徐某某生气了,其没有管徐某某就自己睡了,2012年9月23号早晨不到7点钟他起床上厕所又继续睡,睡到快10点钟徐某某就催他快起床,并质问他昨晚上为什么对其那么凶,他没有起床,徐霞就坐在一边哭,他扳徐某某身子劝徐某某,结果徐某某不听还用脚乱踢,嘴里不停的骂难听的话,声音越吵越大,他是又气又羞,就骑在徐某某身上,用双手捂住徐某某鼻子和嘴巴,想让徐某某冷静一下,徐某某使劲反抗挣扎,脚在他身后不停乱踢,徐某某劲很大,他都快被徐某某掀翻了,捂了一阵子嘴他又用手去掐徐某某的脖子,使劲掐,直到徐霞某某不动弹了,他才停手,掐了约10分钟左右,他感到很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他在房里呆了很久才下楼去续房费,他想了一下午他该怎么办才好,究竟是自杀还是自首,最后他选择去自杀,19点钟左右他从宾馆出来吃了点饭,然后他就沿路走沿路问,直到了河边桥下边洗车的地方,他就坐在河边不停的想,心里面拿不定主意,坐到9月24日凌晨2点多钟他用手机拨打110,他给110接警员说:安运司对面宜家人宾馆里发生大事情了。他把他女友杀死在房间里了,他也不活了。然后他就跳进河里自杀,结果河水不深齐胸,但水急,他被冲到一个浅滩处,他被水呛的难受,他就上岸了,他想既然死不了,他就去投案自首,可是跳河自杀时他的手机和钱都被水冲走了,他就边走边找,最终找到了公安局来自首。其这次准备带徐某某回竹溪老家,先和妻子办离婚后再和徐某某生活。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光辉因琐事与其女友徐某某撕打,继而将徐某某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光辉有自首情节、无犯罪记录、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吴光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光辉杀人后到公安机关自首,且系初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一次性替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廖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120000元,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光辉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2012年9月24日至2027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荣普代理审判员 肖友明代理审判员 周高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教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