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宋继东与被申请人贾士旺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继东,贾士旺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继东,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继堂,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贾士旺(贾世旺),男,194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宋继东因与被申请人贾士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三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继东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依据“国家统计局丰润调查队调查统计的资料”为依据作出判决,此资料未经过质证,不应作为损失认定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损失应以七树庄村土地流转费用2000元/亩计算。原审判决对赔偿的时间认定错误,遗漏了被申请人非法阻止申请人耕种造成土地闲置的时间。二审审判程序不规范,只有一位审判员参加庭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国家统计局丰润调查队调查统计的资料”并非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而是统计部门作出的具有专业性的调查数据,原审法院依据该统计数据计算赔偿标准并结合被申请人侵权情况综合认定申请人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宋继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继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