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栋诉被告徐付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栋,徐付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张国栋,男,汉族,住宁津县。被告徐付利,男,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董臣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负责人高玉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绍文,男,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栋诉被告徐付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国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张国栋负担。审判长 李新合审判员 徐 宏审判员 戚振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