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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催字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天长市金润机械厂、费广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长市金润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民催字00002号申请人:天长市金润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负责人:费广飞,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何琴,系该厂员工。申请人天长市金润机械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3年8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2013年3月5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07元整,票据号1020005222281976,出票人合肥世纪精信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天长市金润机械厂,付款行工商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长市金润机械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天长市金润机械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