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399号原告黄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黄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李红高审 判 员 陈宝琴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