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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陆刑初字第25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3月23日被陆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3)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2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吕某在陆川县温泉镇温汤中路以100元价格将一小包可疑毒品出售给李某某后当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李某某身上缴获一小包疑似毒品(净重0.02克),从被告人吕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缴获的可疑毒品中检出海洛因。被告人吕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毒资指认照片、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谢祖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