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立广与韶关市海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立广,韶关市海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立广,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梁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梁立广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韶关市海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法定代表人:揭英拔,总经理。申请再审人梁立广因与被申请人韶关市海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梁立广以2013年1月20日双方签订合同赔2万元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梁立广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立广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堂审 判 员 彭仕泉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源:百度搜索“”